三、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二)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包括: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个人缴费基数(或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按规定予以转移。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发给“个人帐户清单”,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核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对和查询。
(八)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已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