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失效]

  (一)购买房屋。购买旧房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购买房屋凭证,如属房改房的,还应提交有关房改批准文件(复印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开发经营企业出具的购房证明、房屋平面图、位置图、购房发票(复印件)等;
  (二)交换房屋,提交交换房屋协议书;
  (三)受赠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
  (四)继承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继承证件;
  (五)分割房屋,提交分家析产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六)产权人更名的房屋,提交更名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调拨、接管的房屋,提交调拨、接管文件或协议书;
  (八)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的房屋,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改建、扩建、重建的房屋,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维修的房屋还应提供房屋维修许可证(附红线图)等;
  (十)拆迁补偿的房屋,提交拆迁补偿协议或有效的法律文书;
  (十一)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提交落实私房政策退还产权通知单等;
  (十二)因产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而发生产权变更的房屋,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第十三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抵押、典当的,当事人双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抵押或典当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四条 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权利人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需要更正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并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需更正产权人姓名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他项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实该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
  (二)房屋拆迁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