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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失效]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人:
  (一)私有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五)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取得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登记,并交验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产权人必须出具委托书。
  房屋产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期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当地居委员或有关机关证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竣工验收合格证(附竣工图)、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计委批文(个人建房除外)等证明文件;新建的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持上述证明文件办理初始登记(如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产权人应当在发生产权转移、变更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一)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更名;
  (二)调拨、接管、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
  (四)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五)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
  (六)产权纠纷由法院判决或调解。
  第十二条 产权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时,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外,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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