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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林国强
                          1998年7月16日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能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以下简称权属证书)是房屋产权和他项权利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仿造。

第二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属证书。
  第七条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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