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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章 体育经营活动的报批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安全和环保条件的场所和证件;
  (二)体育器材和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
  (三)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体育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第七条规定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发给《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者停业、歇业等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技术培训或者其它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国际化、全国性和跨省、地(市)的,向自治区体育部门报批;
  (二)本市跨辖县、区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前(一)、(二)项以外的,由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活动场所的情况及经费情况说明;
  (四)体育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五)主办、协办的单位或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六)涉及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方面情况的说明;
  (七)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拳击、武术、散打、射击、攀岩、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天然水域游泳、水下运动、滑稽体育表演等对安全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的,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批和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接受对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无论是开办体育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的申请或者是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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