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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失效]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政府和工会从委员中提名并经委员会通过。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担任,其工作受主任、副主任领导。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对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对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进行审查;
  (三)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进行监督;
  (四)对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查询;
  (六)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应予及时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办理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费存入基金专户的;
  (三)克扣、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或擅自更改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档案的;
  (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
  (五)违反规定,延期支付、不发、减发或者增发被保险人养老金的;
  (六)违反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时,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参加,并按日加收应缴养老保险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二)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用公告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发出缴费通知书,公告或者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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