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治区证券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企业情况排出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国家下达给我区的上市指标决定预选企业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上市指标下达给有关地区、市、区直部门企业。
(三)企业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上市的指标后,即可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材料,送自治区证券办初审,20工作日内自治区证券办作出答复(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在此限)。
(四)企业选择中介机构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尽可能选用我区的中介机构。
(五)鼓励企业多券种(即A、B、H股)、多渠道(争取中央部门指标)要上市指标。程序是:中央部门答应给指标的,由该部门给自治区证券办来函或电话、传真;自治区证券办经证实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中央部门推荐;中央部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占用该部门的指标。
(六)自治区证券办对企业上市申报预选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函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三、推荐上市预选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一)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主管部门的推荐上报文件;
(二)公司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三)公司发行股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主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2、公司改制方案;
3、公司(主发起人)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排名、优势及依据;
4、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或方案);
5、公司改制前3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
6、募集资金的用途,可行性分极,效益预测;
7、公司总投资、股本总额、发行价测算;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四)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四、国有股配股、转让审批程序
(一)国有股东可依法增购公司的股份,增购股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该公司发展前景良好;
3、该公司预期投资收益较高;
4、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