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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股票发行预选企业推荐和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转让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股票发行预选企业
 推荐和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转让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 桂政发[1998]4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股票发行预选企业推荐和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转让审批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即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符合我区发展规划要扶持的产业。
  (二)贯彻“重、新、优”适当搭配的做法。“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1000家企业,120个集团,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新”就是高新技术和其他新兴产业;“优”就是利润稳定且业绩优良的企业。
  (三)企业必须是主营业务突出,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在行业中有一定地位。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企业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有明确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须取得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按权限批准的文件。
  (五)企业必须先改制,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非生产性资产必须剥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2号)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净资产折股率不低于65%。
  (七)企业财务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推荐上市预选企业的报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地区、市企业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区直企业由区直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推荐材料转自治区证券办审核。自治区证券办审核时,应征求自治区经贸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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