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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


  (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基本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类型。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出资经营的企业,出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坚持公正竞争的原则,鼓励、引导和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私营企业的职工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申诉和控告。

第二章 开办和登记

  第六条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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