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土地管理条例》或《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物使用许可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建筑物使用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总登记。
  第十四条 微利商品房用地由市建设局按略高于开发成本的价格供应,然后由房管局直接组织建设或采取竞争方式由开发企业参与建设。房屋建成后,以微利房价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此类住宅出售的价格和对象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证明。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质审查和工商登记,不得经营房地产。市建设局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特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技术力量薄弱、资质缺乏、不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予以撤销,并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今后每所由市建设局进行一次资质复审。
  第十六条 填海造地、开山造地必须报经市建设局批准。造地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有偿出让。参与开发的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 房地产预售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营者须向市房地产登记处申请,获准后方可预售房地产。未经批准的,所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一律无效,市房地产登记处视其违章情节,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向市房地产登记处提出预售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建设局签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二)房地产预售对象、价格、计划;
  (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四)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和监督方案;
  (五)经银行或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验资证明;
  (六)市房地产登记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房地产预售必须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应订明价格条款,所有条款内容应与《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十一条相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