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兴建的福利住宅用地;
(三)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有偿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登记处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地价或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第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制);
2.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
3.深圳市计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
属高科技项目的,还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
属
《土地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可减免地价的,应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中提出申请。
(二)市国土局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同意的应向申请人发出《用地通知书》。
(三)申请人持《用地通知书》到市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给付地价。
(四)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用地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九条 以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受让资格、方式、程序、规则由市国土局制定,并对外公告。
第十条 通过招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房地产专项经营权的,可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持《专项经营申请书》、《土地使用合同》、《企业章程》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已在特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增列房地产专项经营内容;未在特区登记注册的,补办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专项经营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取得房地产专项经营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海关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