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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三)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需增加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到工商部门领取变更申请书,然后到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也可先到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必须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实行“缴费册”制度
  (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核后,统一汇编成册。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按时向有关部门缴费。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凡缴费册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
  (四)今后须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并在缴费册中作相应的变更。
  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平等的信贷政策
  (一)各金融机构要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评定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贷款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要参照国家现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政策,按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资信情况,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抵押或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事业作担保的,应给予贷款。
  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服务指导
  (一)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并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坚持“三个鼓励”的方针,鼓励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进行集团化经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使各种市场主体、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互相促进。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机构,保证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常运转,研究制订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策略,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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