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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8]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菜田建设费的征收,确保新菜地的开发和老菜地基础改造的资金来源,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蔬菜办公室负责全市菜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市属各区菜田建设费,由市蔬菜办公室负责征收。
  县级市菜田建设费,由市蔬菜办公室委托各县级市蔬菜办公室征收。
  第三条 凡征用白云区、天河区、芳村区、海珠区、黄埔区及市农场局属下的新塘公司、白云公司、黄陂公司的蔬菜地(包括轮作地)、鱼塘、藕塘等,必须向市蔬菜办公室缴纳每亩金额为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9倍的菜田建设费。
  凡征用番禺市、花都市、增城市、从化市有蔬菜种植计划任务的镇的基本菜田,必须向所在县级市蔬菜办公室缴纳每亩金额为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9倍的菜田建设费。
  属国家兴办的水利、交通、公共福利事业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半征收菜田建设费。
  第四条 缴纳菜田建设费的单位或个人,凭市国土局房管局发出的《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和被征地所在区国土局发出的缴纳菜田建设费通知及征地补偿计算表,到市蔬菜办办公室办理缴费手续。
  市蔬菜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应收菜田建设费金额后,填写广州市财政局印制的缴款书(一式六联)交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将应缴菜田建设费直接缴入广州市财政专户。缴款书(第六联回单联)作为缴款单位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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