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额、标语和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 规划和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