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 发布规划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置、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暑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