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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

  第九条 招标采购参加人依照本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工作,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条 发标:采购人将需要购买的大宗物品列出清单,注明性能、用途、数量以及质量等具体要求,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然后委托相应的行业招标机构组织发标。
  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招标文件可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采取其他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投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或修改实质性条款。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有3家以上。如不够3家,则由省财政厅会同采购人、投标人另行商定采购办法。
  第十二条 开标与评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天内开标。开标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由采购人和招标机构有关专业技术、会计核算、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并按招标程序评选确定中标的供应商。
  采购人与中标的供应商应在开标后5天内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交货验收及质量保证:支出货款后,采购人必须按中标协议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合格的予以签收,对不合格或逾期供货的要按违约处理,由供应商限期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同一产品,并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招标采购的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用财政拨款或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更新购置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汽车型的各种封闭车辆,大型乘座车、载重车和特种用途车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小汽车定编办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车辆型号审定后组织招标采购。
  (一)需要更新汽车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或11月底将有关更新车辆情况(报废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车管部门的报废证明、单位车辆定编情况、拟更新车辆的性能以及经费来源等)送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每年举行两次招标采购。
  (二)资金来源:需财政安排更新车辆专款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列入支出计划或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拨专款;在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开支的单位,应注明省财政批复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确定的更新车辆开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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