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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修订)

  (一)非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孩子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分别不予提职、晋级;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孩子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征收一至三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干部、职工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的,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擅自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骗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有关虚假证明的;
  (五)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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