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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修订)

  计划外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绝育手术后,因未成年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手术费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支付。
  经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用支付。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职工参照工伤事故处理;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及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严禁非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一)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在招工、招干,子女入托、入学、医疗,解决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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