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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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