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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证运输木材的,扣留其运输工具,没收产品。接受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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