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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法规的基本内容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统一执行国家的法规,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该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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