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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改为: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改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三条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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