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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1998)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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