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998年1月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