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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998年1月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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