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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符合国家食盐卫生标准的碘盐。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本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
  地、市、州、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直属分支机构负责管理省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交通、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六条 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并取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并发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七条 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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