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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8〕10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收购、运输、销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粮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
  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
  第六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
  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
  第七条 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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