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购买企业款,一次付清的优惠20%;允许分期付款,但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期付款不得少于40%,未付部分须有抵押或担保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2年内付清的,可优惠10%。未付清价款前,资产不得过户。
四、企业出售价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随行就市。经同级政府批准,出售价格可以低于评估值合理确定。
五、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在设立资产抵押以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按零资产价格出售,但必须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
六、被出售企业职工住房的按房改政策出售所得收入作为房改基金,留归产权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分立后,由当地政府接收或由被兼并企业代管。
七、被出售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及特许经营权,除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外,经评估后一并出售或移交给购买方。
八、凡债权、债务随同企业一并移交给购买方或兼并方的,其被购买或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购买或兼并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税逐年延续弥补。
九、对安置本省分流下岗职工超过企业原有职工总数20%的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其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再由同级财政返还,一定两年不变。
十、企业被出售或被兼并后,应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1、企业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或土地出让方式处置。按租赁方式处置的,租赁费5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计收,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60天内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天内先付25%的出让金,余款允许在5年内付清。
2、企业被兼并、抵押承包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再转让和改变用途的前提下,5年内不实行有偿使用,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可以按行政划拨方式过户,但须经同级国土部门审查,报上一级国土部门批准。
十一、被出售的企业按核定的上年应缴税额为基数,对所得税超基数部分和增值税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同级政府批准,3年内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同级财政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