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公布停止执行的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停止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通过产权转让进一步放活国有中小型
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8〕9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产权转让的力度,充分利用省外、境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盘活存量资产,省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多种产权转让、招商引资形式放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一是整体出售,购买方出资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同时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二是部分出售,按购买者的意愿和企业的实际状况,将企业的部分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分割后出售;三是合资合作,引进境内外资金和技术,将企业改制成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四是兼并,境内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兼并企业;五是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出让,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用设施,如公路、城市道路、自来水厂、煤气厂、环境设施、桥梁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其经营权,受让方以收费收入和相关的开发投资收入作为其投资收益和经营费用。除上述形式外,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够搞活国有企业的其他形式都可以采用。为此,制定若干鼓励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整体出售或被兼并,购买者或兼并方负责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抵扣,不计入成交价中。
1、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和工伤、职业病职业的医疗费,以前一年的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按10年的平均期限计算。
2、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和补助费按平均10年计算;列入编外的长病假和特种病患者的安置费按实际应就业年限计算。
3、企业富余人员按在职职工不超过20%匡算出的安置费,按我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购买或兼并方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二、被出售或被兼并的国有企业以前借的省、地、县三级财政的周转金,经借出方的同级政府特批,可在出售或被兼并前改借为投,转为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