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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一)2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
  (六)其他有碍、有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有《条例》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条例》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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