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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98修正)

  第八条 机动渔船和载重量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渔船所有人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渔业船舶证书》和牌照。
  载重量不足1吨的非机动渔船以及养殖场内专门从事养殖的舢板、排筏,免于登记。
  渔船买卖、报废或者改变用途,渔船所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外渔船进入我省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并服从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渔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员。驾驶员、轮机员、驾长等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内陆水域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方可操作。无职务船员证书的不得从事职务船员工作。
  第十二条 渔船应当配备保障渔船、船员安全的信号、救生、消防设备等,并在船上明显位置固定牌照。
  第十三条 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渔船、船员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加强渔船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持渔船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
  (二)加强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违章指挥;
  (三)根据渔船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以及水文气象条件,合理使用、调度渔船;
  (四)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渔船在航道上航行、作业和停泊,还必须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交通部门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渔船进入血吸虫病疫区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还应当遵守《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准违章作业;
  (二)航行操作中不准饮酒;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忽视了望;
  (四)在恶劣气候下航行、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
  (五)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十五条 在习惯航道内,禁止从事养殖生产或者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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