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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湖南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GB12268--90国家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资和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均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省石油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地、州、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省石油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产品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三)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卫生有关规定;
  (四)具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器材和用具;
  (五)有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六)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和设施;
  (七)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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