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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失效]

  职业技能标准,按照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不同的职业,实行不同的技能标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岗位规范。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
  (一)从业前培训,是指对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就业能力的培训;
  (二)技术工种上岗培训(含学徒培训),是指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进行的获得技术工种必备技能的培训;
  (三)特种作业上岗培训,是指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特种作业岗位必备技能的培训;
  (四)在岗培训,是指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的更新知识或者提高技能的培训;
  (五)转岗培训,是指对在本企业内部转换岗位的在岗人员进行的获得新岗位必备职业技能的培训;
  (六)转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进行的获得新的就业能力的培训;
  (七)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劳动者必须参加下列培训:
  (一)初次求职人员必须参加从业前培训或者接受职业学校教育;
  (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工种上岗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特种作业上岗培训。
  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用人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采取自学方法,学习技术,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职业技能标准相适应,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的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可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职业学校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办学能力,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力量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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