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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统一港口管理,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维护港口生产秩序,促进我省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港口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港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港口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解决港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省航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港口装卸搬运市场、港埠企业管理;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城镇只设1个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港口建设规划,办理港区划定手续,依法确定港口水域和陆域的使用权;
  (二)管理港口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安全技术;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征收港口费用;
  (四)管理港口装卸、搬运和运输市场;
  (五)指导、监督港埠企业完成国家计划;
  (六)维护港口区域安全生产秩序和环境卫生,组织港区防汛抢险,处理港口生产、设备事故;
  (七)管理港口统计工作。
  第六条 港口区域经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港口区域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岸坡、滩地及其至主航道的水面、水下和水上架空。陆域为设计洪水位以上依法划定的土地和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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