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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98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
 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
 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以及与农业机械运行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行驶、作业,或者越过其他道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但是农业机械与汽车、火车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秉公办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事故分类及管辖权限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元的;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 县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对轻微事故,也可以由其委托的单位处理;地、州、市农机监理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大农机事故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参加处理;省农机监理机关对发生的特大和涉外农机事故,也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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