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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8]28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七日)


  《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乡镇企业非煤矿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五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二)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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