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规定,对今后教职工住房建设及教职工购房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教职工住房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权费及增容费、征地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新型材料基金、邮电配套费等;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其他服务性收费也要酌情给予优惠。
(二)专门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的用地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解决。高校较为集中的城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搞好教师住宅小区规划,并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
(三)教职工住房建设是实施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各地建设的安居工程,要优先出售给教职工个人。
(四)实行房改后,各地对有规划住宅用地的学校和已规划的教职工住宅区,可允许学校自建住房;新建住房向本校教职工出售,其地价按国家行政划拨价格计入售房成本。学校无建房用地的,教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或集中建设教师住宅小区。
(五)各地按规划统一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新建学校的规模,相应在该小区中以成本价向该校教职工出售住宅,享受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各级政府要优先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各级各类学校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售房收入要全部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凡学校住房出售收入不足以支付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在教职工购房时,其挂帐部分由同级财政调剂解决。
(七)省属普通高校的售房收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要纳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全部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其中驻济南省属高校归集的住房资金由省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驻济南以外的省属高校按照房改属地化原则,由当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在省属高校归集的住房资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后,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仍不足的,由省或当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银行优先解决。
(八)住房商业性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抵押贷款的发放,要优先考虑教职工购房的需要。
(九)各级各类学校出售教职工住房限定在规划的住宅区内,教职工所购住房在进入市场交易时,学校教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五、切实加强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增强抓好教职工住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新形势下教职工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房改进程,制定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真正把教育、教师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要保证教职工住房的质量,做到住房设计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住宅小区环境优美,管理服务配套完善。经过积极努力,确保本世纪内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的教职工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