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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
 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2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省教职工住房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家关于房改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教育系统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科教兴国”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教育的首要问题是教师。抓好教师住房建设,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教师队伍稳定和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来,我省教职工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教师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历史欠帐较多,目前我省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实现省政府确定的2000年教职工住房达到小康居住水平的目标,任务非常艰巨。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努力完成教职工住房建设“九五”规划
  省政府确定,到2000年我省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要确保9.6平方米,争取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5%。为实现这个目标,1998年至2000年全省还需建成教职工住房300万平方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制定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1997年已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居住水平的地方,要努力使教职工住房向小康居住水平迈进。各地对乡镇和农村教职工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高等院校仍要把解决中青年教师住房作为工作重点。力争2000年实现省确定的规划目标。
  三、积极推进教育系统住房制度改革
  教职工住房建设要适应形势的发展,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教育部门要引导广大教职工转变观念,积极推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各市地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时,要优先解决省属高校和其它各类学校严重缺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公积金制度,新建住房实行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严格执行当地住房房价标准和租金标准,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市地,教职工住房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教职工住房由国家、单位统包向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转变;实现由单位零星、分散建设逐步向综合开发、集中建设的转变,建立起教职工住房投资新机制。
  四、继续完善教职工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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