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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
 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8]23号 1998年7月28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
  第三条 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农民承担的优待金,在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下列对象免交优待金:
  (一)社会孤老、孤儿;
  (二)现役军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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