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电价分类为:
生活用电;动力用电;排灌用电。
第四章 农村计费电量、综合分类电价计算
第十二条 计费电量计算公式
(一)计费电量计算公式
高供高计:用电总量=配变高压侧抄见电量
高供低计:用电总量=配变低压侧抄见电量+变损电量
(二)分类计费电量原则上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各用电量比例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按实际用电量测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到户计费电量计算公式
到户计费电量=电度表抄表见电量
第十三条 到户分类综合电价计算公式
到户分类综合电价是指农村低压用电户计费电量最终电价。
1+变损率
到户分类综合电价=县级(含县级)以上电网销售电价×-------+运
1-低压线损率
行维护费+乡村电工报酬
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量-低压各分户表抄见电量之和
低压线损率=-----------------------×100%
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电量
第十四条 变损率及低压线损率为全县加权平均。
第十五条 分类综合电价中,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定额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变损率按原电力部有关规定计算。低压线损率按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公式测算,但一般不得超过12%。考虑到农村电网现状,对个别地区未改造的农村电网线路,低压线损率最高不得超过20%。各地应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步伐,提高供电效率,3年内逐步降到规定的标准内。3年以后低压线损率一律控制在12%以内。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费标准控制在综合电价的12%以内。农村电工报酬可以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确定,电工人数按原电力部颁布的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