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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3日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下列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行为:
  (一)经营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经营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康复;
  (三)经营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培训、体育中介服务。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体育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公布的体育项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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