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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启事栏、宣传栏、橱窗、雕塑等污损、锈蚀、残缺、油饰脱落,有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房屋装修垃圾未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或者未倾倒到指定地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垃圾、渣土或者其他散装物料泄漏、遗撒,污染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处以每处20元罚款;
  (四)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或者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烟蒂、纸悄等废弃物的,处以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六)乱倒乱扔垃圾、粪便,乱倒、乱排放污水,或者乱抛大件生活废弃物、动物尸体以及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倾倒量大、危害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街道或者公共场地焚烧、丢撒冥纸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占用街道冲洗机动车辆的,处以每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并可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加倍罚款。
  养犬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处以每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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