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税工资后,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和企业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非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二)企业购置小轿车应当与其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核意见的材料。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和欠付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
(三)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按照基建程序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四)企业不得超标准建设和装修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活经营性设施,标准内的建设和装修费用支出不得超过住房基金的余额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数额。
(五)企业应当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企业负责人在每一年度内应当至少两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本年度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审查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并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技术改造任务重或者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编制对外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者发生的损失。企业对外投资连续3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者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清理,对发生的重大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与关联企业经营往来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收入和费用,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相应的报表报告制度,防止企业转移收入,偷逃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