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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
 经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8]26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系统地提供对外经济统计资料,为各级政府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和宏观决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省对外经济活动的主要情况,对本省利用外资、对外贸易、技术引进、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银行结汇售汇、外汇收支、海关进出口、国际旅游、涉外保险、涉外税收、进出口商品检验、接受无偿捐赠和对外交往等涉外经济活动的规模、结构、水平诸方面,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所有与对外经济有关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及《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向同级和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报表、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四条 本省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协调。省统计局要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及国家外经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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