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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权利、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展示、广告、印刷等便利条件。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前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前,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开发;
  (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以专利资产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四)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与外方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专利资产的评估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
  第九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使用省以上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十条 销售专利产品以及进行专利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委托印刷单位印制专利标记的,专利权人或依法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部门、广告经营者和承印单位,提供有效的专利证明文件,并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纠纷;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专利合同纠纷,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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