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20日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广告宣传以及进行专利申请、专利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以上专利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保护工作。
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税务、商检、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
单位或个人可按国家规定以其专利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
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兑现奖励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给其股份的方式或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兑现。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