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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20日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广告宣传以及进行专利申请、专利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以上专利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保护工作。
  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税务、商检、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
  单位或个人可按国家规定以其专利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
  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兑现奖励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给其股份的方式或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兑现。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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