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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0日)废止(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管理已经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在实际中已不再适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现发布《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未列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宁波市公安局主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七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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