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四十四、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地方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四十七、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部门只安排必要的处室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非有关陪同人员,地方负责同志不搞迎送,不准宴请。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和外事工作需要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