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的,需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三十六、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