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相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全国、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市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研究向来我市视察的中央、省领导同志或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七)研究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中央、省或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或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