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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应主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会议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等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讨论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重要文电,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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